企業名稱:云南惠華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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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商務部等十四部門關于促進中醫藥服務貿易發展的若干意見》、《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等文件精神,服務于國家“一帶一路”、“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建設和我省打造健康生活目的地的發展規劃,引導和推動我省中醫藥服務貿易加快發展,根據《商務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開展中醫藥服務重點項目、骨干企業(機構)和重點領域建設工作的通知》、《商務部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于開展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建設工作的通知》和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關于“大力發展中醫藥服務貿易,推動中醫藥海外創新發展”試點任務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重點企業(機構)及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的認定及相關管理工作,規范云南省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重點企業(機構)及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的認定范圍、認定條件、認定程序及管理措施。
第三條 云南省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重點企業(機構)及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的認定由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具體工作由省商務廳委托第三方組織實施。
第四條 云南省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重點企業(機構)及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的認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企業或機構(項目)申報、專家評審、行政審定、行業公示、動態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 認定范圍及條件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重點企業(機構)是指通過跨境支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四種服務貿易模式在境內外向境外消費者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貿易行為的項目及企業(機構),包括中醫藥醫療保健類、教育培訓類、科研類、產業類、文化類和其他類。
本辦法所指的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是指以中醫藥相關醫療保健、教育培訓、科研、產業和文化等領域服務出口為特色的中醫藥企事業機構。具體可為各級提供中醫藥服務的公立或民營醫療衛生機構、獨立設置的中醫藥院校及中醫藥科研機構、中醫理論指導下的養生保健服務機構、中醫藥出版單位或中醫藥企業、中醫藥服務遠程診療機構等,以及上述機構(或企業)在境外設立的中醫藥服務點或分支機構。
第六條 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穩定的消費群體,發展潛力較強,消費需求不斷擴大;
(三)服務產品突出中醫藥特色優勢,具有國際市場開發和營銷潛力,不斷改進服務產品,提升產品附加值;
(四)已經簽訂對外合作協議;
(五)已經在境外設立機構或合作機構,開設辦事機構,或已經列入計劃和方案,正在準備和組織實施的。
(六)具備必要的人員、資金、設施等項目實施條件。
第七條 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企業(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其提供服務相匹配的條件,包括場地、設備、技術、人員、資金等;
(三)有相對穩定的業務渠道和需求市場;
(四)具有明確的中醫藥服務貿易發展目標、規劃設計以及相關保障措施;
(五)享有良好的服務品質、社會信譽和企業品牌;
(六)已經與境外相關機關機構簽署合作協議或被國際組織和境外機構認證認可;
(七)已經在境外注冊公司(機構),設立合作機構,或已經列入計劃和方案,正在準備和組織實施的。
第八條 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及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企業(機構),應具備如下業務標準:
(一)中醫藥醫療保健類
重點項目標準:境內開展中醫藥醫療保健服務,年接待境外患者達到300人次,或年醫療服務貿易進出口額達到30萬美元。
重點企業(機構)標準:境內或境外開展中醫藥醫療保健服務,年接待境外患者達到500人次,或年醫療服務貿易進出口額達到50萬美元。
(二)中醫藥教育培訓類
重點項目標準:中醫藥學歷教育(??萍耙陨希┚惩馍暾猩藬颠_到30人,或短期培訓境外生年招生人數達到60人次,或年教育服務貿易進出口額達到20萬美元。
重點企業(機構)標準:中醫藥學歷教育(??萍耙陨希┚惩馍暾猩藬颠_到60人,或短期培訓境外生年招生人數達到100人次,或年教育服務貿易進出口額達到50萬美元。
(三)中醫藥科研類
重點項目標準:開展對外中醫藥科研服務,年服務貿易進出口額達到50萬美元。
重點企業(機構)標準:開展對外中醫藥科研服務,年服務貿易進出口額達到100萬美元。
(四)中醫藥產業類
重點項目標準:企業年銷售額達2億人民幣以上,其中年開展中醫藥產業服務貿易進出口額達到100萬美元。
重點企業(機構)標準:企業年銷售額達4億人民幣以上,其中,年開展中醫藥產業服務貿易進出口額達到200萬美元。
(五)中醫藥文化類
重點項目標準:年開展中醫藥文化服務貿易進出口額達到50萬美元。
重點企業(機構)標準:年開展中醫藥文化服務貿易進出口額達到100萬美元。
(六)其他類
重點項目標準:開展中醫藥服務貿易中介服務、信息服務或電子商務服務等年服務貿易進出口額達到20萬美元。
重點企業(機構)標準:開展中醫藥服務貿易中介服務、信息服務或電子商務服務等年服務貿易進出口額達到50萬美元。
第九條 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境內或境外基地建設符合國家“一帶一路”建設需要,符合中醫藥服務出口發展方向,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的中醫藥企事業機構。
(二)按規定在“商務部服務貿易重點企業統計監測系統中醫藥服務貿易統計子系統”中如實及時填報中醫藥服務貿易統計數據。
(三)在中醫藥醫療保健、教育培訓、科研、產業、文化等方面穩定持續開展中醫藥服務貿易工作,具有一定的出口規模,服務產品特色優勢突出,具備發展中醫藥服務新業態新模式的示范和引領作用。
(四)配備專職服務貿易工作人員,具有完成基地建設工作所必備的人才、技術、設備、場地等基本條件以及健全的項目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具有優良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五)有穩定的消費群體,消費需求不斷擴大,能夠形成規模效益,具備的國際市場競爭力,具有國際市場開拓潛力。
(六)具有明確的中醫藥服務貿易發展目標、規劃措施以及相關保障措施。
(七)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八)基地建設工作負責人應具備相關行業認可的專業學歷、技能或相關行業管理經驗。
第十條 兼有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企業(機構)及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業務開展的,可以同時申報。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省商務廳和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公布年度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重點企業(機構)及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認定時間及安排。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十二條 中醫藥服務貿易項目、企業(機構)及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申請認定的,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申報書》、《云南省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企業(機構)申報書》、《云南省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申報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及法人證書復印件;
(四)開展中醫藥服務貿易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協議、合同、認證認可證書復印件等;
(五)能夠反映申報單位開展中醫藥服務貿易工作的信譽和所處行業地位的證明材料(榮譽證書、政府資助、宣傳報道等);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省商務廳委托第三方對申報材料初審匯總,組織中醫藥、服務貿易等領域相關專家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報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進行審定,審定結果經公示后予以認定。
第十四條 通過認定的項目、企業(機構)及基地,由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共同頒發《云南省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證書》、《云南省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企業(機構)證書》及《云南省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證書》。
第四章 相關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申報企業(機構)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在運營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或者在申報過程中有虛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申報資格,并在兩年內不受理其認定申請。已認定為云南省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重點企業(機構)及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的,發現其有虛假申報行為的,取消其云南省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重點企業(機構)及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資格。
第十六條 云南省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重點企業(機構)及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的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后,可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七條 通過認定的云南省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重點企業(機構)及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憑認定證書向相關部門申請并優先享受國家和云南有關支持服務貿易的政策,并推薦申報商務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認定國家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骨干企業(機構)及中醫藥服務出口基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2015年制定發布的《云南省中醫藥服務貿易重點項目及重點企業(機構)管理和認定暫行辦法》同時廢止。